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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2-25 点击次数:
    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区城建局研究制定了《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2015年12月21日
    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依照本规定对全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社会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社会评价。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中评分、年度总评,基本分数为100分,其中市场行为、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实行半年考核,占70%比例;综合实力和社会评价实行年度考核,占30%比例。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70-90分(含7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7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设立分支机构的单独考核。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社会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半年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3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设立分支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程序开展检测业务的;超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能力、检测区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20分。
    (一)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检测质量不能保证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六)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七)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八)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九)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二)检测协议恶意未办理登记的,为违规开工的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10分。
    (一)检测报告未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考取的管理手册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七)检测报告签章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
    (八)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九)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未按规定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一)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值或离群值的;
    (十二)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三)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四)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五)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
    (十六)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七)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八)不合格比例数量未达到平均比例数量一半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扣3-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的;
    (四)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内容和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的;
    (五)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六)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七)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八)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二维码标识的;
    (九)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非结构和非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一)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二)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2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单位、见证人姓名、取样人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四章  年度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加20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二)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A级(推荐检测机构)及青岛市检测机构管理考核A级加20分,B级加10分,累加不超过30分。
    (三)在省、市、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被通报表扬或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四)社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省、市、区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
    (十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率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10分;
    (十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10分;
    (十三)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的,每项加5分
    (十四)实际在岗见证和备案人员的按管理手册算每个加1分,不超过30分(设立分支检测地址的分别计算)。
    (十五)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被省级、市级、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0分、15分、10分;;
    (二)在岗检测人员与混凝土、砂浆企业混用的,每人扣0.5分。
    (三)检测人员变更超过1年,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每人扣5分。
    (四)社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2名的,扣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区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减少或停止检测任务,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黄岛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黄岛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